国资委将规范国企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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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01:46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 齐中熙)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2006年,国资委将更加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进一步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机制。 李荣融是在日前举行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说这番话的。 他说,中央企业在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发布的一系列法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信息,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实现“阳光交易”。 要严格控制改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扎实做好企业改制工作,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