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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为先——2005年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05: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记者 季耀昆 通讯员 常 宁

  2005年,泉城处处闪动着民众参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身影;

  2005年,我市新立4件地方性法规,件件渗透了浓浓的民意。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草案)》征集各界意见建议204条;《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两次登报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司机座谈会……倾听和采纳群众在对涉及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合理诉求,使立法过程变成了反映民意、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的实践过程。

  为民立法,贯穿着2005年济南地方立法的始终。

  反映民意:立法理念向“民”转变

  泉,济南之魂;泉水曾经的断流,让济南人至今刻骨铭心。为保泉立新法,成为泉城人民的共同心声。

  2005年5月,市政府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从此,济南保泉有了新的法律武器。

  由加强经济立法到关注社会事业和资源环境立法,由过去重视政府权力的设定到注重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理念和思路正发生着新的变化。

  随着名泉保护条例的公布实施,我市保泉工作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市政府又依据该条例规定加大了封井保泉力度,实施3个月的保泉法规已初步显现出它的功能和作用。近年来,全市“村村通公路”工程进展顺利,4000多个行政村通上了沥青路或水泥路。但公路建设之后的管理养护责任等问题尚不明确,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建议要求就此问题进行立法。《济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及时出台的,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资金来源、监管责任等问题,为推动全市“三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集中民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出租车司机胡学荣和杜超近来成了市人大机关的常客,他们二人先是旁听了常委会会议对《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后又两次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出租车司机座谈会,代表出租车司机多次向市人大提出对法规的修改意见。

  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开门立法,让群众畅所欲言。

  为使立法工作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坚持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让公民了解常委会立法工作过程。对法规草案,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的形式和报纸、网络、电话等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让市民真正参与到立法中来,让法规充分体现了民意。

  在《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两次登报公开征求意见,对出租车司机反映的承包费用高、收益低、工作时间长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调研结果,法规作了许多重要修改,更多地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出租车司机权益的维护。如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三年以上驾龄”改为“二年以上驾龄”;驾驶员发现对其人身、财产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时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出租汽车公司每年必须给驾驶人员查体;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车辆年检等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联合办公、一并办理有关手续,为驾驶员提供方便等。

  在制定《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市民代表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10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4条,将有价值的意见吸收到法规草案之中。如关于制定泉水保护规划和加强对泉水补给区保护的内容,集中了水利地质和规划方面专家的意见;把每年9月定为名泉保护宣传月,对名泉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则是吸收了市民的意见;加大对毁损名泉行为的处罚力度,则是听取了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

  体察民情:确保法规维护群众利益

  在许多人眼里,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规草案不过是履行个手续、走个形式。但事实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恰恰是保证法规质量、维护群众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每件法规均经过两次审议,有的要经过三次审议,历时半年之久,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全面合理地集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代表和反映广大市民的意愿。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之前要做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审议工作。多层次的调研审议工作不仅使法规草案逐步变得更加严谨、充实,也使一些争议的焦点热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深入县、乡、村对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和论证,对原法规草案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筹资金和补助资金组成”的条款提出审议意见,认为设定“自筹资金”势必会增加农民负担,最终修改为“由财政预算资金和补助资金组成”,从而使法规更好地维护了农民权益。在《济南市工会条例》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注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流动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流动从业的劳动者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等内容,加大了政府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与义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10月8日公布实施,《济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工会条例》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一部经受得住时间和现实考验的法规,必定是建立在民意广泛参与基础上的。事实上,市人大常委会以立法为民思路形成的法律在现实中取得的良好效果,已经在泉城建设中不断地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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