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未成年人部分量刑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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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09:37 新华网 | |||||||||
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
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