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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09:40 新华网

  高法: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监护人可代为垫付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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