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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湖北制度优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09:46 荆楚网-湖北日报

  赵凌云

  中部崛起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是时代赋予湖北的历史使命。当前,湖北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制度发展不够,因此,要实现湖北的率先崛起,必须首先打造湖北的制度优势。

  一,加快制度发展是加快湖北发展的战略重点

  首先,制度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基础结构。

  长期以来,人们将制度当作社会发展的上层建筑。这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来看是对的。但是,从一个地方的发展角度来看,则必须进行辩证思考。实际上,从一个区域的发展来看,是先有好的制度结构,后有快速而全面的发展。近代西欧经济重心的区域转移过程可以说明这一点。资本主义萌芽和近代经济发展之所以首先出现在地中海沿岸,是因为在那里首先发育了市场制度。后来欧洲经济重心北移荷兰,是由于在低地国家发育出专利保护、财产保护等产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率先发展,从根本上说,也是由于优惠政策与开放开发复苏了沿海地区原有的市场制度与商业文化。

  制度对于区域发展的基础功能表现在,好的制度可以保护产权,刺激利益动机,促进竞争,促进分工与专业化,节省交易成本。总之,一方面,好的制度有利于吸引资源,增加一个地区的资源增量;另一方面,好的制度有利于提高一个地区存量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制度发展滞后是湖北发展的瓶颈。

  湖北不缺发展要素的供给,而是缺乏对发展要素的有效需求。湖北的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以及技术资源丰富,实际上也不缺资本。湖北的人才、科技成果和自然资源大量外流,这表明,湖北缺乏的是对资源的有效需求。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湖北缺乏有利于形成有效需求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湖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于沿海地区,与此相应,制度变迁速度也相对较慢。根据市场化指数分析,湖北的市场秩序、市场信用、产权保护、政府行为等制度指标在全国处在相对靠后的位置。根据区域

竞争力分析,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湖北的制度竞争力逐渐下降。例如,1985年-2004年,湖北的政府管理竞争力在全国的排位从第11位降至第22位,区域管理竞争力从第11位降至第13位。这表明,相对于全国的水平而言,湖北的制度发展是滞后的。

  从现实来看,湖北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深层制约归结为制度的制约。例如,根据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分析结论,当前湖北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制约是自主性增长机制未成长起来。其所以如此,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市场主体发育不够完善,而市场主体发育不完善,是因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尚未到位,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尚不完备,民间投资制度安排尚不完善。再例如,价值增值能力和创造能力不足是制约湖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农业深加工度不高,工业产业链与价值链不长。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缺乏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制度结构,经营单位习惯于“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再例如,发展精神不足是制约湖北发展的文化因素,湖北缺乏充分的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质量意识、细节意识、执行精神、落实精神,所有这些精神层面的缺失与不足,看来是文化现象,实际上是制度现象,即现有的制度结构限制了湖北企业家精神与创新精神的成长,限制了质量意识、细节意识的形成,制约了执行精神和落实精神的实现。

  总之,制度发展不够,既是湖北发展不够的表现,又是湖北发展不够的根源。制度发展不够,是当前湖北发展中的主要矛盾。

  第三,新一轮区域竞争的核心是制度竞争。

  伴随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全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阶段,各个区域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这种竞争,一方面是对资源的争夺,另一方面,是对中央政策的争取。而资源是有限的,中央政策的优惠空间也不断缩小。因此,区域竞争的核心转移到制度层面。当前,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开始新的制度创新过程,试图在新的一轮区域竞争中占领制度的制高点。湖北周边省份也在制度上探索创新的途径。因此,面向新一轮区域竞争,湖北也需要加快制度发展进程。

  二,三管齐下,努力打造湖北的制度优势

  加快湖北的制度发展,就是要形成湖北的制度优势,在此基础上,将制度优势与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结合起来,真正形成综合优势,实现湖北的率先发展。由于制度发展的相对滞后,湖北具有自己的制度后发优势。只要正确利用这种优势,就完全可以形成具有优势的制度。

  首先,全面深入推进制度创新,形成“和谐湖北”的制度框架。

  要使湖北的制度优越于其他地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深、新、全三个方面。所谓“深”,即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增长为标准,对现有制度进行深层次改造。具体来说,即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增量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资源为基准进行制度改造。包括,在产权制度方面,要真正做到明晰各类产权和保护各类产权;在市场制度方面,要真正做到打破行政封锁,打破地方保护;在竞争制度方面,真正做到促进、保护和规范各类竞争;在政府体制方面,真正做到打破官本位、行政本位,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所谓“新”,即以实现持续、稳定、协调的经济发展为标准设计新制度。具体来说,要摈弃单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制度,设计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包括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有利于经济分配公平化的制度等。所谓“全”,即以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环境发展、人的发展协调推进为标准对各个方面的制度进行全面创新。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构建“和谐湖北”的制度结构与制度框架。

  其次,继续推进思想解放,形成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

  好的制度不仅靠人来设计,也靠人来运作。人的思想不解放,可能设计出不好的制度,即保护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制度,阻碍发展的制度。人的思想不解放,好的制度也可能被扭曲,在实施中走样。从这个意义上说,继续推进思想解放,依然是湖北面临的现实课题。

  第三,推进制度创新机制的创新,形成湖北可持续的制度创新机制。

  从长远看,湖北要形成持续的制度优势,还必须构建可持续的制度创新机制。现代社会的制度创新,主要是面向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政治民主的制度变迁,其方向主要是不断贴近人性化、细节化、公平化。现代社会的制度创新过程,很重要的是由贴近民众和市场的社区、非政府组织、中介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市场机构等非政府主体推进和实施的。因此,要打破政府对制度创新的垄断,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的制度创新体系。政府要主导制度创新的分析,拓展非政府主体推进制度创新的空间和积极性,整合全社会推进制度创新的力量。

  (作者系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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