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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不适时致他人重伤 受害人变成施害人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11:17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重庆2月1日电(赵靖、黄豁)现年17岁的学生黎某本是受害人,却因防卫不适时造成他人重伤,近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黎某是重庆某学院2005级学生。2005年8月25日下午,刚入学一周的黎某与同学陈某等人在学校操场进行军训时,该校2004级的学生赖某等人来到操场打篮球,黎某、陈某便帮教官说服赖某等人不要在操场打篮球以免影响军训,赖某便对黎某、陈某怀恨在心。8月27
日下午5时许,赖某邀约同学张某等10多人来到黎某、陈某的宿舍外,赖某先用铁簸箕打击陈某的头部,随后赖某邀约来的同学张某等人围打黎某,黎某为了制止张某等人的侵害行为,便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张某等人见状拔腿便跑,黎某追上去朝张某背部猛刺一刀,造成张某血气胸。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重伤。2005年11月17日,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说,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是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时间。超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范畴而进行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或“不适时的防卫”,其中不法侵害开始前的防卫称为“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而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称为“事后防卫”或“事后报复”。防卫不适时因为违背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黎某的防卫行为是在张某等人的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并逃跑后实施的,显然属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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