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规定电子信息产品须注明含毒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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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3日07:49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信息产业部将于近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问题很快就有了具体规定和管理规范。 记者了解到,这一管理办法涉及产品包括:电子雷达、电子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家用电子、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电子材料等产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为,但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
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在生产工艺、材料上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应在产品上注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限制和禁止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形式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