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未成年人以强凌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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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3日09:24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