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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副检察长谈检察机关介入矿难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3日19: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近年来,矿难等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官煤勾结”和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如何介入事故中渎职犯罪的调查?检察机关介入后对事故调查有何意义?

  日前,记者就上述问题专访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伟。他以山西为例,将其
中的原委一一道来。

  山西是煤炭大省,查办煤矿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也是山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特点。“全省煤矿多,发生矿难的可能性大。在查处的矿难事故中,多数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山西省检察机关2004年查处了58人,2005年查处96人。这几年,山西查办这类渎职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打击力度逐步加大,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崔伟说,“经过两年的摸索,全省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煤矿安全事故调查机制初步建立, 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分级介入事故调查的办案模式。”

  崔伟介绍:“检察机关谋求加入事故调查组,成为调查组正式成员,实现同步参与事故调查,要通过办案赢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而且作为调查组成员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调查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因为检察人员只是调查组的成员,对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是有帮助的。如果发现涉及渎职犯罪线索,及时向调查组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将适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渎职人员进行查办。”

  山西省检察机关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经过充分沟通,在个案同步参与调查上取得了进展。去年“7·2”宁武贾家堡事故国务院调查组,“3·9”交城香源沟、“11·5”清徐太平煤矿事故等省政府调查组,均接纳检察机关为正式成员单位,使同步参与调查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我们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以办案促协调。”崔伟说,特别是宁武贾家堡煤矿事故出现瞒报遇难矿工人数以后,省检察院直接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一举掌握了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二人参与瞒报的重大犯罪情节,之后主管检察长又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案发地进行协调,果断决定对二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仅用9天时间便将此案提起公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同步参与事故调查有利于及时查清事故责任,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力度的必要性。

  谈到规范介入调查程序时,崔伟满怀希望。由于检察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去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去年底,省检察院专门致函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检察机关同步参与煤矿

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五点意见,明确了参加煤矿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形式、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

  “检察机关同步参与事故调查,查办渎职犯罪,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防止‘贻误战机’。以往调查组调查过后,检察机关再调查取证,会导致相关证据的灭失。”崔伟感叹道:“现在检察机关真正起到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而且有利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既防止追究责任不到位,又保护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相关部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对遏制事故发生有了更大的震慑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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