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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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05:12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记者 陈二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
税务总局表示,对上述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通知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