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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赖50万贷款 厂长免费转让工厂(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07:35 重庆时报

  

想赖50万贷款 厂长免费转让工厂(图)

  本报讯(记者石峻峰)厂长为了逃避偿还信用社的贷款,将该厂免费转让给他人。涪陵区检察院日前揭开该企业虚假转让的内幕,依法提请抗诉,并成功获得改判,为涪陵区信用合作联社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为扩大生产贷款50万元

  该厂负责人王丽(化名)于1998年6月19日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组建了重庆市涪陵区美森榨菜食品厂。

  1999年7月,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厂的生产规模,王丽准备收购利民食品厂,由于缺少收购资金,她决定以美森食品厂的名义向涪陵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申请贷款。

  同年7月29日,她与江北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贷得人民币49.7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而一年后,美森食品厂只支付了贷款利息。免费送厂还拿200万赔金王丽夫妇为了规避偿还贷款,于2002年2月28日与时任副厂长的王某商量,说他们两夫妇准备到外地发展,想将厂子不要一分钱转让给王某,并签订了《企业转证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一律由乙方王某承担。

  同年3月22日工商行政机关将美森食品厂的负责人作了变更登记。

  因美森食品厂属于迁建企业,按规定国家要给予其搬迁赔偿200万。但王丽夫妇在签订转证协议的前两天便将这笔钱领走。而王某接过该厂后,也派人将厂房拆除,并将机器设备转移后逃匿。

  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向厂里催贷均无结果后,一纸诉状将王丽夫妇、王某推向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由三人承担归还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责任。

  检察院识破骗局后抗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企业的业主应承担无限责任。

  王丽夫妇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美森食品厂以前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于是判决由美森食品厂偿还涪陵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49.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而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王丽夫妇零价转让该厂,目的是逃避债务,王丽夫妇也应该承担偿还责任。于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丽夫妇与王某签订企业转让协议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申诉人的债务。现在王某将厂拆除,卖掉了残余价值后逃匿,造成国家近49.7万元的资金无法追回。故王丽夫妇与王某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抗诉。

  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指定涪陵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涪陵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涪陵区美森榨菜食品厂偿还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49.7万元,并支付贷款的全部利息,王丽夫妇、王某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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