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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停车场被盗”凭票索赔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4:56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石峻峰)车被盗后,车主方称自己的车是停在停车场而且交了停车费的,于是拿着停车收费票据将停车场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但停车场却说根本没这回事。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主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车是停在停车场期间被盗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货车停放停车场被盗

  法庭审理时,车主方江北某公司诉称,2004年9月6日,公司驾驶员在得到江北某停车场管理人员“安全没有问题”的口头承诺后,将一辆牌号为渝B28569的货车停放在该停车场。由于准备长期在此停车,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停车费4元钱。

  达成约定之后,该车一直停在停车场,驾驶员也按时缴纳了停车费,停车场收钱后也出具了停车票。

  2004年9月21日晚,货车被盗了,但停车场却否认该车是停在停车场的,也不愿意赔偿。公司便拿着停车票将停车场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

  收费票不作停车证据

  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停车收费票盖有停车场公章,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停车收费票只有收费金额,不能证明渝B28569的货车在2004年9月21日是停在该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票仅仅属于报销凭证,不能作为可以取车的资格凭证。而且票上面对于所停车辆的型号、时间都没有记录,不能作为认定该被盗车辆当时就停放在停车场的证据。而且,2004年9月21日,停车场和附近派出所都没有车辆被盗的报案记录,所以不能认定货车在停车场被盗。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停车一定要索停车凭证

  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很多不太规范的停车场,往往都只给车主出具停车收费票,如果发生车辆丢失,他们往往会称收的停车费只是车辆占道费用,而不是车辆保管费,这样就没有形成保管合同。车主起诉索赔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而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所以车主在停车时一定要求停车场出具停车卡、停车保管单。另外,车辆失窃后车主要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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