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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通知 学校收择校费须缴纳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8:53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
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税务总局表示,对上述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Z 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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