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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举证不能待岗除名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9:0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娟】市民张某待岗6年后,得知单位为职工安排工作,于是找到单位要求上岗。但单位以其“已自动辞职,已除名”为由,拒不安排张某上岗。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拿不出张某自动辞职的证据,认定被告除名无效,并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原告张某在庭审中说,他于1995年随原单位并入被告某食品厂。1997年他与被告签
订了期限10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4月,因销售业务问题他与厂长发生争执,厂长让他回家待岗。2005年6月,他得知待岗职工可以安排工作上岗,于向被告食品厂要求上岗时,被告却告知他,因自动辞职已被除名。张某说自己根本没辞职,于是提出诉讼,要求认定被告“以原告自动辞职之理由对原告予以除名无效”,并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拖欠及遗漏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被告某食品厂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1996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期限10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6月,原告因故提出辞职,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01年,被告与其他公司合作,职工重新应聘上岗,上岗人员中并没有原告,原告的档案关系已不在被告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能提供“以原告自动辞职之理由对原告除名”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对原告的除名无效,应恢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拖欠及遗漏的养老等保险的请求,2005年9月以前的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在该期限内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拖欠及遗漏的2005年9月至10月的相关保险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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