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学校收择校费须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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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9:52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记者陈二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通知明确,“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税务总局表示,对上述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