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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亩土地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4:25 法制早报

  自去年9月份以来,天津市东丽区新兴村的村民们就一直在为该村的110亩土地奔波。

  据村民反映,该村两家村办企业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天津市津东新兴危险品铁路货场分别作为甲方和乙方与香港中 荣(国际)化学品有限公司(丙方),就合作建立“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项目,订立了《津港合作经营天津中荣化工 仓储有限公司合同》。其中甲方以天津市东丽区新兴村西危险品铁路货场西侧110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
铁路 专用线及相关辅助设施合作权作为条件;丙方以210万美元现汇作为合作条件。合作期限为50年。

  此块土地的性质属于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均是农业用地,已先后经天津市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转为建设用地。村民们置疑:被村委会决定搁置撂荒近3年的耕地,区、市两级土地管理机构有权批准 110亩(实为220亩)农用土地挪作他用吗?

  就此置疑,北京信诚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张宏亮解答说:按照村民提交的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批准东 丽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函》中第一条:“同意《农用地转费用方案》,将新立街新兴村、华丽镇于 明庄村集体所有农用地23.7418公顷(其中耕地19.3665公顷,非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这说明,所批 准的土地中至少有4公顷多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因此,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法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关于“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张宏亮律师认为:首先,要看该项目征地的手续在程序和实体上有无缺陷 ,征地手续的合法性将直接影响《津港合作经营天津中荣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次,该合同中的甲、乙两方 即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天津市津东新兴危险品铁路货场作为新兴村村办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定要把村民的利益 放在首位,所得利益也当属全体村民所有。正是基于这一点,律师认为,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账目应依法公开,供村民查询 ,遇有重大事项商议时,应吸收村民代表参加。

  张宏亮律师同时强调,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域经济的不断壮大,村集体利益的去向和分配方面的矛盾日益突 出。新兴村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理顺广大村民情绪,繁荣农村经济是值得这们大家认真研究,切实重 视的问题。(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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