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性骚扰防治法”今实施 最高可判两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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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5:42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2月5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湾一部有关性骚扰防治办法的规定从今天起开始在岛内施行,以后,只要让对方有恶心、不舒服的感觉,都可能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处罚对象还包括不制止纠正的雇主与负责人。 报道指出,一般人很难区分性骚扰和猥亵的差别,在岛内的“司法”实务中,猥亵必须以“引起他人性欲”为构成要件;但性骚扰规定明显宽松许多,最常见的性骚扰行为,
依“新法”规定,对他人性骚扰者,除可能被处罚款,还有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它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对此,有台湾媒体开玩笑称,平常爱开黄腔、毛手毛脚的人,不管是公开或私底下和他人互动,都要谨言慎行;否则,不但可能要花钱赔偿,还有可能惹来两年徒刑。(赵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