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面前——高平一非法采矿者被判刑的启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3:55 山西日报 | |||||||||
“公安局都处理不了我,你们能把我咋样?”面对非法采矿者嚣张的气焰,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往往无可奈何。这样的场景在我省近年来打击私挖滥采过程中,多次上演。明明知道对方是非法偷采,又不能将其绳之以法,为什么?因为执法者手中缺乏法律程序所需要的关键:证据。 2005年,高平市在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过程中,成功将一个非法采矿者判处有期徒刑
张秋龙是高平市米山镇河东行政村贺岗自然村人,他在没有任何手续批件的情况下,两年时间里多次偷采煤炭资源,虽经劝阻仍不悔改,执迷不悟。2003年春,受当时不断走高的煤炭利润诱惑,张秋龙瞄准本村村西的一片荒坡,决定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正当他做着发财梦时,非法小煤窑被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巡查时发现,向他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炸毁他的“黑口子”。时隔4月,张秋龙再次组织偷采,这次仍未幸免,被高平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两次教训,张秋龙不仅没有悔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2004年正月,张秋龙开始了他更大的犯罪:雇佣四川和山东农民工4人,在原贺岗矿废弃斜井入口处,利用非法渠道购得的炸药、雷管以及气钻等工具,擅自开掘一直径1.6米,深50多米的立井,掘至9号煤层后,张秋龙又购置绞车、水泵、发电机等生产工具,在煤层开挖长约20米的巷道,开始采挖。其后,张秋龙采取打游击、昼伏夜出的方法,雇佣他人非法生产。当张秋龙私挖滥采再次被发现后,他采取外逃的办法躲避惩处,同时在暗中操纵他的“黑口子”仍然断断续续进行生产。面对张的行径,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村干部转交给张秋龙的家人,劝阻张的偷采行为,并接受处罚。2005年4月,张秋龙从外地潜回家中,他的父母拿着《责令通知书》,极力劝说其就此罢手。利欲熏心的张秋龙对父母的劝说置之不理,竟组织人把原先在贺岗村西偷采时被炸毁的旧井再次开启。 屡次规劝、警告,张秋龙视若罔闻。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搜集整理证据为前提,依法严厉打击张秋龙非法采矿行径,震慑其他违法者的猖獗行为。该局聘请山西省212地质队对张秋龙私开的黑口子进行挖掘情况测量鉴定,同时,开始认真细致地搜集人证、物证……2005年6月2日,高平市米山镇国土资源所魏惠林,带领执法队像往日一样仔细地巡查,发现张秋龙私开矿正在组织生产,当即上前查问。张秋龙本人此时正在现场,与执法人员遇个正着。见势不妙,张用身体猛力冲撞执法人员,但他很快被制服,扭送米山派出所。高平市国土资源局连夜调查取证,整理材料。6月3日一早,该局便将张秋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秋龙非法动用矿产储量12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4886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张秋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面对铁的证据,张秋龙低下了头。 对张秋龙的宣判,是高平市打击非法采矿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追寻时间最长,而履行法律程序最快,执行逮捕时间最短的案件,在全省也很有代表性。之所以能够顺利惩处犯罪分子,高平市国土资源局证据确凿,及时移送是关键。该局执法人员收集、掌握了完整、准确的有关证据和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以及有关部门对非法矿点所做的测量说明、造成价值损失的鉴定结论等,这对查处非法采矿案件,无论是追究行政责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都非常重要。据悉,高平市国土资源局用同样的方法,将境内冯文生、王天忠、王明旦、王福生、冯德来等非法采矿案件顺利移交公安机关,并依法判处有关责任人有期徒刑。 依法打击猖獗的非法采矿行为,是摆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前的重大任务。法律的最大特点是证据,而证据必须严谨。高平市国土资源局重证据、讲法律,使一批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矿者得到应有惩处,他们的做法给我们带来启示。 薄云山(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