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税收优惠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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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7:5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从南京地税部门了解到,为了规范个体经营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明确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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