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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税收优惠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7:51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从南京地税部门了解到,为了规范个体经营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明确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树华鲍平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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