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10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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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07 每日新报 | |||||||||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按照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档案保管期限为 100年。这是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出台详细的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