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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10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07 每日新报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按照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档案保管期限为 100年。这是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出台详细的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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