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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办结46件积存未执行刑事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3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南宁2月5日电(记者崔佐钧) 2005年年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的李某和钟某拿到了第一笔刑事赔偿金3万元,按照平乐县检察院列出的赔偿计划,他们余下的7万余元将在2006年6月份以前全部拿到手。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控申部门与当地政府4次协调的结果。至此,广西检察机关清理排查出来的46件历年积存未执行的刑事赔偿案件全部办结。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党组把落实赔偿金工作作为活动的突破口,要求积存的刑事赔偿要在去年11月底前支付完毕。在去年7月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清查出的46件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地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确定执行到位的时间,并每月对赔偿决定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同时将通报情况送各级院检察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方便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单位进行随机督促指导。在筹集赔偿资金问题上,自治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派员深入到各赔偿义务机关指导协调,帮助基层院向当地政府争取支持落实赔偿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也不等不靠,在财政未及时拨款的情况下,先自己想办法解决,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带领控申科办案人员,将从办公经费中挤出来垫付的赔偿金送到请求人手中,并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工作。请求人被检察机关的真诚感动,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检察机关“法律白条”的产生,广西检察机关还通过制度对办理控告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赔偿案件办理工作进行了量化,并明确规定对请求人兑现赔偿金必须在赔偿决定作出的当年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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