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保障人权等方面取得进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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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1:39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瞭望》周刊载文指出,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35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在保障人权、降低司法服务门槛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刚刚过去的一年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共有29个部门分别承担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的改革,以及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等35项改革任务已全面启动,22项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其中取得重大进展的有10项,这些改革布局,均落子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 文章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布局中,保障人的权利是鲜明的一极。35项改革项目中,包括取得重大进展的10项改革措施之一的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以及劳教体制改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都明确表达着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理念。 细心者会发现,在2005年招考公务员时,以往一向严格限制进人名额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反常态,筹建中的刑事审判庭一下子招收了50名法官,而且注明是从事死刑核准工作。这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工作进入了启动阶段。 文章透露,中央已经批准直接在最高法院内部增设死刑复核庭的方案,同意增加三个刑事审判庭,增加法官的编制。上述三个刑事审判庭已于2005年8月前完成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经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与此同时,法院系统内部的选调工作业已展开。据悉,此次死刑核准工作的人员编制将达三四百人。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另一项凸显人权保护的改革是关于劳教制度改革。在中国,劳教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劳教有时比刑事处罚还要严厉。同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模糊不清,也给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留下了空间。把劳教制度放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政”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思考,劳教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 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将是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修正“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据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此法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明确规范。 文章还写到,如果说死刑核准制度与劳教制度改革都是通过约束权利保障人权,那么社区矫正的改革则是通过扩大轻罪犯人的生活空间,尽量不使刑罚对其人生产生割裂性的影响,实现罪犯向正常社会生活的顺利复归。中央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说,这正是法律中人道主义的要义所在。 社区矫正其实就是让五种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里完成余刑。2003年,司法部选择了6个条件较好的省(市)进行试点,2005年又扩大了12个省(市)。从2006年开始,这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基础。依法惩罚和震慑犯罪是法律应有之义,而对罪犯深切的人文关怀,更是法治文明的一种理性彰显。 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