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4:44 新华网 | |||||||||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2月6日电 (记者 范迎春)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颁布的《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对行业协会组建、运行等事宜做出了新的规定。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首次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 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喜介绍说,该规定之“新”体现在几个方面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还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办事项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十万元,成立非全省性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三万元。 李喜说,近年来行业协会这项新生事物的发展很快,在促进行业发展和从业者自律等方面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存在着职能不明确、管理欠规范等问题。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