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一百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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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据中新社电 中国民政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