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事厅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仍可评聘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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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彭锋) 近日,广东省人事厅在答复梅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职务聘任及晋升问题的请示》时表示,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只要符合相应申报的资格条件,都可评聘相应职称。 广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能力的标志。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在触犯刑律之前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触犯刑
省人事厅强调,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服刑期间及受处分期间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至于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该人水平能力,自主决定。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只要有聘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了业绩成果,符合相应资格条件,都是可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的,而且他们课刑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累计计算为有效资历。 此外,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报考各类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时,仍依国家该类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精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