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10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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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6:0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民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结婚登记材料应归档的种类及其立卷归档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同时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