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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维护公众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7: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李星)国家环保总局官员6日通报了近期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并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最近一段时间,全国接连发生重大环境事件。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今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内,国家环保总局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

  其中,较为重大的典型事件为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

  该负责人说,上述事件发生后,环保总局立即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环保局采取有效应急防控措施,并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污染防控工作,使事态得到了有效控制。

  “然而,以上多起环境事件进一步说明,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中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他说。

  据介绍,作为建立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步,环保总局将首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与程序、规范突发环境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与程序,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他说:“对于拒绝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延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以及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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