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表示 刑满释放人员仍可评聘相应职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1:34 东方今报 | |||||||||
广州消息 近日,广东省人事厅在答复梅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职务聘任及晋升问题的请示》时表示,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只要符合相应申报的资格条件,都可评聘相应职称。广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能力的标志。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在触犯刑律之前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触犯刑律而课处管制及以上刑罚(含缓期执行)后,效用仍可保留。
省人事厅强调,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服刑期间及受处分期间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至于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该人水平能力,自主决定。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只要有聘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了业绩成果,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可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的。W 羊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