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获减刑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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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1:4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穆奕通讯员王卫东)在押人员王某在丰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帮助下,经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春节长假刚过,王某收到的新年礼物就是减刑一年。 今年1月11日上午,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提出约见丰台检察院驻所检察官,称自己因寻衅滋事于去年8月22日被判刑。在关押期间他曾向拘留所的管教坦白、检举了其伙同他人
丰台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得知这一情况后,一边及时到拘留所核实情况,找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寻找其坦白、检举的原始材料,一边与法院沟通联系。经核实,王某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据此王某最终得到了刑罚3年变2年的公正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