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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开发商赔偿购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1:4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精装修的房屋却被检测出室内环境不合格,李女士为此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女士8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及1500元空气质量检测费。

  2003年12月22日,李女士从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朝阳珠江愉景家园精装修住房一套。双方约定,2004年8月30日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开发商按日向李女
士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每天)。李女士如约支付了100万余元购房款,但房屋却几经整改和推延,开发商直至10月31日才交房。李女士随后便委托相关部门对房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李女士再次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整改。

  2004年12月,李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支付整改期间的违约金及误工费、检测费等,并尽快交付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二审期间,李女士所购房屋室内木地板又出现大面积龟裂。经协商,房地产公司同意给付1.5万元,由李女士自行更换。2005年7月,李女士接收了房屋。

  市二中院认定,李女士所购房屋为精装修房屋,但在交付时却因装修存在若干瑕疵,进行了重新铺装地板等整改,而且经检测屋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无法入住,开发商理应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空气质量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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