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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管理办法 不得外借仅限当场查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1:51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民政部5日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即日起,结婚、离婚都要登记归档。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档案保管期限100年。这是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管理办法。

  登记档案避免重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都要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据了解,以前各省婚姻登记档案“各自为政”,档案中的材料、顺序都不一样。统一婚姻登记档案后,各地婚姻登记情况可全国联网查询。该办法将有效避免异地重复登记,避免重婚。

  保管期限为何定100年

  对长达100年的保管期限,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解释说,档案保管期限最初确定为80年,但有意见提出,现在最长寿的可以活到125岁,80年的期限可能不够。有关部门最终制定办法时,把保管期限延长到100年。

  据了解,超出保管期限,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会永久保存。

  婚姻登记档案不外借

  按照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婚姻当事人出示身份证,才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W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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