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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引用法律交警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2:07 重庆晚报

  交警以超速为由对一驾车律师开出罚单,却为此被告行政违法。日前,彭水县法院判决认定交警处罚事实不清、错误引用法律、处罚程序违法,最终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昨日,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这起事故执法中确实存在不足,该纠正就要纠正。

  交警为律师开罚单

  据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祥海称,去年12月6日,他驾车到彭水县出差。在国道319线彭水段天星池加油站处,被彭水县公安局公路巡逻大队(以下称巡逻大队)的两名交警和一名协勤拦下。执法人员告知,他的车超速了,要交罚款。经过一番申辩后,值勤交警还是开出了罚单。在这份处罚决定书上,交警处罚的理由是“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50%以下”,处罚结果是记3分、罚款200元。

  吴称,他驾车经过的那段国道路况很好,有些路段很直(最直的达数公里),视野很好,车也较少,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机动三轮车等行驶速度较慢的车以外,100%的车辆行驶速度都很快,行车也很安全,但整段公路的限速标志却非常令人费解:有的为40公里,有的为60公里。他认为,设置这样的限速标准是没有道理的。同时,交警在处罚中存在违法行为。为此,他将该巡逻大队起诉到彭水县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罚单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执法人员在开出罚单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二款。但法官却查实45条只有第一款,该款细分两项。而第二项是关于限速的规定,不是关于处罚的规定。这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还认为,执法人员在开罚单时,没有表述清楚什么时速为正常时速,什么时速为应受处罚的时速。既然违法行为都无法确定,就进行处罚,属于事实不清。同时,执法人员在罚单上只写了两名警察的代码,并没有他们的签字或盖章,属于程序违法。为此,法院判决撤销巡逻大队开出的这张罚单。

  交警承认执法有错

  巡逻大队在庭上称,吴在行驶中的雷达测速仪测速为89公里/小时。执法时,执法人员着装、佩戴检查证。

  昨日,该队付姓负责人称,他们执法路段是二级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二级路的限速是70公里/小时。针对个别路段和以往事故多的情况,他们在实际管理中设置标志牌的限速是60公里/小时,并加大了检查力度,目的就是为了控制车速,降低车祸事故。

  付还称,执法人员在开出罚单时,需要干警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他们执法干警在此案执法中未签字盖章,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而他们为了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也不断进行内部培训,他们还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此案开庭时,他们也组织了执法人员前往旁听。既然有不足,该纠正就要纠正。

  (记者 罗彬实习生 李然)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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