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还要法院补正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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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2:2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本报讯 榕城古街20拆迁户状告房管局有了新进展,法院一审认定,市房管局应对拆迁许可证及公告进行撤销。昨日记者获悉,赢了官司的部分拆迁户选择继续向福州市中院上诉,要求法院确认市房管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违法。
台江法院一审认为,福州市房管局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10日后,才向法庭提供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且未向法庭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市房管局的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公告没有根据、依据,依法撤销。(本报去年曾多次进行报道) 拆迁户诉称,一审法院虽然撤销了市房管局的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但仅是以市房管局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为由予以撤销,并没有对该许可证及公告的内容违法性予以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的理由显然不全面,要求法院应当予以补正。 拆迁户认为,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房管局在俗称“榕城古街”的所在地实施拆迁,贴出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该拆迁许可证及公告无法被拆迁户接受,因此他们选择诉诸法院。在2000年3月7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判令拆迁户败诉,维持市房管局贴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然而在这份有法律效力的拆迁许可证及公告还没执行的情况下,去年7月1日,市房管局又在同一地点发出一份不同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这显然属于违法,这便是他们要求法院进行重新确认的缘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