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维权申诉时效为60天需防“过期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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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4:24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高路)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忽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以免“过期作废”影响到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数据显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常常未能及时申诉,待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