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维权申诉时效为60天需防“过期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4:24 山西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高路)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忽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以免“过期作废”影响到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数据显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常常未能及时申诉,待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
定时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记者从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获知,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等到明白过来为时已晚;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却又没有及时提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