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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4:38 山西日报

  “赞成48票,弃权7票……通过!”在刚刚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完好、安全、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不可或缺的目标,条例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

  立法规范管理刻不容缓

  1993年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太旧高速公路开工建设以来,12年高速公路建设共完成投资400多亿元,先后建成了以大运、太旧为代表的一大批高速公路,大大改善了我省公路交通条件。到2005年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686公里,位居全国前十名,高速公路人字骨架全面建成,全省将实现省会到地级市“三小时高速通达”。到“十一五”末,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3000公里左右,基本形成纵贯全省、通达四邻的高速公路网络。

  2003年9月,省政府颁布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高速公路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政府规章法律约束力有限、强制措施不够,随意损毁公路设施、倒卡逃费以及违章建筑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治,不仅给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而且给国家及高速公路经营者造成了较大损失。

  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立法全面规范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治理公路超限运输顽症

  超限运输是公路最大的“杀手”,而我省又是超限运输的重灾区。长期以来,超限运输既造成高速公路的严重损坏,也形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成为交通和安全管理的一大顽症。

  近几年,从国家到省里围绕治理超限运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治超力度,但受利益机制的驱动,超限运输久治不愈,随时都有反弹的可能。究其根本,既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规范、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到位的因素。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同时为了建立治理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借鉴外省经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这条规定,引入经济杠杆治理超限运输,在不改变按车型收取通行费这一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多载重多收费、少载重少收费的机制,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为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运输这一顽症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也作出禁止性规定。

  打击不法分子偷逃费行为

  我省联网收费的实施,既为广大司乘人员节省了行车时间,也提高了经济效益。但随着高速公路及联网路段的不断延伸,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平均距离相应延长,通行费额较大。尤其是太原绕城高速公路建成联网后,给车辆提供了返回行驶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司乘人员为了偷逃费,采取路途倒卡、换卡等非法手段,经常使到达收费站出口处的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造成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的收费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其入口处,从而无法收取合理的通行费,这不仅使费源严重流失,而且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的收费秩序。

  据此,参照广东、山东、广西、江西、甘肃等省的经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和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这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秩序、打击不法分子偷逃费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司乘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均为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是偿还贷款的惟一资金来源。确保通行费应征不漏以及为司乘人员提供全方位合理服务,是高速公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通篇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为司乘人员提供全方位合理服务的理念。总则中规定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特别是条例专门设立了“服务与收费”一章,对收费者的收费管理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及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的宗旨,有利于提高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条例还增加了关于时速的要求,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等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路。

  明确交通公安两部门职责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交通、公安两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互相扯皮,互相推委,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条例不仅在总则中突出了安全要求,还专门设立了“交通安全管理”一章。除对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规定外,还总结了近几年我省交通、公安两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并借鉴外省的做法,对各自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提出了在管理中相互配合的要求。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

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为使高速公路路产得到有效保护,该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李强 段宝燕(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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