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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路马帮各自驮茶进京 驮茶进京方案没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9:27 云网

  两路马帮,一前一后,各自驮茶进京,虽然形式类似,但后者对前者的策划方案并不存在剽窃和侵权。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马帮沱茶进京纠纷案"已经有了一审判决,原告方的百万元索赔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由:一前一后,两路马帮起纷争

  2004年10月9日,胡明方个人创作完成了《首届"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北京行方案),考虑到方案公布后可能存在的权益问题,同年10月12日,胡向云南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一周后,胡明方以个人名义,与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云南中新对外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共同实施该方案,同时,与云南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云南省茶业协会等单位一起,成立了"首届'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行组委会)。2005年5月 1日,北京行活动在思茅启动。

  而2005年4月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政府、北京亚视星空国际艺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星空艺术中心)也向外界发布消息,称由其策划组织的名为"马帮贡茶万里行"(以下简称"万里行活动")的马帮也将驮茶进京,正式出发的时间是今年春天。

  起诉:前者告后者,索赔100万

  在普洱茶文化日趋升温的大背景中,这两路马帮驮茶进京活动都吸引了媒体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了解,万里行活动的策划人名叫曹文志,他曾在北京行组委会中担任副秘书长一职。

  2005年6月,北京行活动组委会将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告上法庭。胡明方指称:万里行活动剽窃了自己的活动方案。 胡明方认为北京行方案是自己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曹文志与星空艺术中心的行为对自己构成了恶意侵权,在起诉中,他与中新公司向里行活动组委会提出了100万元的经济索赔。

  反驳:我没侵权,你也无权来告

  针对起诉,曹文志答辩认为:这些诉讼请求要么与自己无关,要么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全部予以驳回。他说:"万里行活动文字材料的内容与原告的北京行方案其实并不相同,唯一相同的只有'马帮'和'贡茶'两个词而已,而这两个词不可能是两原告独创的,怎么可能侵权呢?"

  星空中心的代理人则提出这样的观点:星空中心只是参与该活动的多家单位之一,具体实施万里行活动的是经相关机关批准内成立的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同理,北京行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也是该活动的组委会,因此,如今两原告来告星空中心属于诉讼对象选择不当,而且,两原告自身也不具有这个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二,胡明方确实享有"北京行方案"的著作权,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仅仅是该作品的表现形式,即文字,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因此,万里行活动的实施也就不存在对北京行活动的方案构成了侵权。

  判决:法院认定,不存在侵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方所提的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无法成立,即不论北京行组委会还是万里行组委会,都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其主要组成成员和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才是纠纷发生后的合法的当事人。

  关于所诉的侵权一说,法院在比对北京行方案和万里行活动的文字资料后,认为:二者的文字内容均是以云南古代马帮贡茶历史为依据,结合现代文化发展趋势,而产生出来的以仿古方式组织现代马帮驮茶进行长途贩卖的构思。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作者的构思及思想,因此,即便存在相似也不能导致侵权的后果。而实际上,两部文字作品除关于马帮贡茶文化的描述上有共同之处外,其余包括活动意义、参与单位等内容均不相同。因此,万里行活动的文字资料并不构成对北京行方案的侵权。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上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本案的一审判决:确认第一原告胡明方系北京行方案这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索赔100万等其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则全部予以驳回。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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