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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西藏国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将全部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0:14 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董昌俊李国忠

  最近,西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全面推进国企住房改革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2005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意见》提出了在2008年前全面完成全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助兑现工作的总体目标。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建设厅党组书记王亚蔺,给关心西藏国
企房改的热心读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能否给详细解释一下最近自治区出台的国企房改政策将解决的范围?

  答:凡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隶属国有独资企业、未参加房改、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无房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在册的国有企业职工(含1999年1月1日后调出人员)由当时其所在国有企业负责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企业关、停、并、转和破产后分流或划转到其他企业的职工,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由现在所在企业负责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调出、辞职、辞退和去世的国有企业职工不属于解决范围。对1999年1月1日(含1日)以后的工龄以及新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通过缴存
住房公积金
、发放按月补贴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企业根据自治区房改政策的规定自行解决。

  问:享受政府激励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国有企业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1959年3月28日后参加工作至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需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问:政府激励资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1、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月标准工资按376元/月、住房面积标准60平方米、月住房补贴系数0.159、年度工龄补贴每年12元/平方米执行,所需房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在2006年上半年兑现。

  各地(市)所属国有企业,凡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扣除已领建房补助费,即人均37000元的激励标准按实有人数全额将住房补贴资金划拨给所在地(市),由各地(市)负责尚未参加房改并符合规定的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兑现一次性住房补贴。

  2、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财政按照职工每工龄年84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在2006年底前兑现。计算公式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840元/年×职工实际工龄。

  对地、县所属国有企业的原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自治区财政按实有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给地(市),由地(市)统一使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3、对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国有企业,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企业为主、政府激励的原则,企业积极筹措房改资金,政府予以激励,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各级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政府激励资金。

  对各地(市)的地直国有企业房改中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按职工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拨付政府激励资金,包干使用。

  对各地(市)的县属国有企业房改中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按职工人数每人10000元的标准拨付政府激励资金,包干使用,在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筹集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各地(市)财政负担。

  问:如何解决国企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答:我区各级政府将积极筹集资金,通过修建廉租住房,解决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经济效益不好、又没有闲置土地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可将城镇附近或相对集中的荒摊、荒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拨给企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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