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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下发<通知> 再就业税收优惠还能享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1:03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日前税务部门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今后3年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据南京地税有关人员介绍,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20%,不过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定额只能在当年享受,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是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是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了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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