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将追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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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0:39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记者 杨晓宁)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管理工作,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利用“高考移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各级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非法违规落户和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各级招考办将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持假户籍、
今年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属黑龙江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黑龙江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黑龙江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