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起名“厦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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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2:13 海峡都市报 | |||||||||
N上海《青年报》供稿 本报讯 一方是福建的厦门大学,另一方是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昨天,这两家毫不相干的单位为了“厦大”这个简称的名称权,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厦门大学状告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庭审中,“厦大”是否等同厦门大学的简称、双方注册“厦大”商标或字号的先后顺序,以及厦门大学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成了争
房产公司起名厦大 厦门大学认为侵权 昨天的庭审由双方的代理律师到场。厦门大学的代理律师认为,“厦大”一词是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厦门大学”的简称,诸如“北大”、“浙大”等,且厦门大学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核准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2005年初,大学获悉上海这家房产公司使用“厦大”作为字号,在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对方变更名称未果后,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在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简称“厦大”,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厦大房地产公司代理律师则辩称,该公司发起人是厦门大洋集团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公司,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遂公司名称中的“厦大”是厦门大洋的简称,而这与厦门大学简称“厦大”纯属巧合。此外,公司在1999年6月就被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厦大”的字号名称,这比厦门大学取得“厦大”商标的时间早了一年,因此律师认为不构成侵权。 学校索赔500万 房产公司不认账 庭审中另一焦点则是厦门大学要求对方赔偿500万元,代理律师认为,该房产公司在从事的房地产活动中取得的营利,与“厦大”这一名称有一定的关系,已涉嫌不正当竞争,由于该房产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利润总额5000万,遂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赔偿总利润的10%,也就是500万。对此,房产公司代理律师则反驳道,公司的“厦大”字号主要使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而厦门大学的“厦大”商标保护范围局限于教育领域。鉴于各自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遂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无需赔偿。 由于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开庭作出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