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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没治好,张口向医院要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2:16 现代快报

  “明明是医院没把我的病看好,法院为什么会判我败诉?”近日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合议庭判决的几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败诉的患者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发出这样的感叹。

  记者了解到,自从2002年该院设立专门医疗纠纷合议庭来,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均以20%的幅度上升。仅2005年一年就审结30余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患者被判败诉或部分败
诉的案件量约为40%,大大超过一般民事案件原告的败诉率。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向记者详细解释了其中的缘由。

  重要证据不能丢

  案例:患者王某因为骨折到南京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用钢板对其骨折处进行固定。由于钢板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治疗失败。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此案件事实清楚,医院所用的钢板如确有质量问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王某由于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意识,偏偏把最重要的证据“钢板”给弄丢了。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医院赔偿的请求。

  法官详解: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应当由医院对其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因此有的患者认为,“只要我去告医院,我就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所有的证据全部应由医院来提供。”这实际上是认对此规定的一种错误的理解。作为患者仍应该提供部分的证据,如与医院医疗关系是否成立、提出与索赔金额所对应的票据等。

  别“狮子大开口”

  案例:患者张某因为皮肤病去某医院就诊,医院承诺治疗无效果,全额退还医药费。张某治疗了四个疗程后没有痊愈。对此,医院表示愿意退还张某的全部医药费。但张某并不满足,反而告上法庭,不但要求退还医药费,还要医院赔偿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此案法庭经过审理后,除了判决医院退还了全部医药费一万余元外,驳回了张某其余请求。由此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也由张某负担。

  法官详解:在一些案件中,医院的确是在手术或是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不应该负主要责任。患者往往抓住医院有过错的地方,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但同时又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不能靠“常识”判断

  案例:患者常某因为医生开具的药方中有一种药只开了3天的量,而另外两种药开了6天的量。他认为按常理医生开的每一种药的量都应该是一样,自己病情没有好转,就是因为医生所开药量不够所导致的。然而,常某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详解:医学是一门严肃而复杂的科学,要想熟悉、了解必须具有相应的知识。而有些患者仅凭自己的感觉或“常识”就认为医院的治疗有问题而诉讼至法院,就会显得缺乏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患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追究医院责任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证据的收集,提高诉讼的风险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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