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征税不能替代治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2:16 现代快报 | |||||||||
据《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今年将重点整治教育赞助费、择校费,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对“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联想到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学校赞助费、择校费等须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进有关部门及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是征税与规范整治学校收费需要“双管齐下”,不能以征税代替治理教育乱收费。目前,许多学校收费名目繁多,既杂又乱,有些合理合法,有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乱收费。比如赞助费、择校费,有按政策规定合理收取的,也有学校擅自主张狮子大开口随意乱收的,如南京5所名校多收的432万元就属于这类情况。因此,不能因为缴了税就让乱收费有了存在的合理性,有关部门就因此放弃整治,使征税成为乱收费腐败的“挡箭牌”。相关部门需要将赞助费、择校费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严格依法按章征税,对不正之风或腐败性质的乱收费则要坚决治理、根除,决不姑息、迁就。 二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营收入的监督和财务监管。据我所知,目前许多学校的财务状况比较混乱,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从来不开发票,打一张盖有公章的收据了事,钱也不入财务大账,而是进了“小金库”,变成学校自有资金,成为发奖金、搞福利的“自留地”。如此混乱的财务,税务部门征税必然相当困难。因此,赞助费、择校费纳税的关键环节是强化税收监管,堵死逃税漏洞。税务部门需要为教育收费制做统一的发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稽查,学校收取的各种费用须开具发票,对用收据替代发票,故意逃税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如此方能保证应收的税款不流失。大厂尹卫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