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诉上法庭拒绝前妻探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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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3: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归丈夫张某抚养,妻子武某可以定期探望,但离婚4个月后,张某却以武某的探望不利于儿子成长为由,将武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中止武某对未成年儿子晓天(化名)的探望权。日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据悉,此案为合肥市首例“中止探望权”诉讼。 要求“中止前妻的探望权”
1996年10月,张某和武某结婚,后育有一子晓天。由于双方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晓天由张某抚养,武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武某于每月上旬的第一个星期六对晓天享有探望权,即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由武某或其父母接回,星期日晚8时前由武某负责将孩子送给张某或其父母。 2005年11月25日,在张某和武某离婚4个月后,张某认为,武某及其亲属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而一纸诉状将前妻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中止武某对儿子的探望权。 “不让探望才是最大伤害” “晓天从小一直由我和母亲抚养,离婚后我不能抚养他,已经感觉很愧疚了。如果连探视孩子的权利也要被剥夺,我的情感是受不了的。”武某这样告诉记者。 武某的辩护律师曹采峰称,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只要孩子没有因父或母的探视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父或母不存在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暴力等情形,就不能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同时,曹律师认为,中止武某对儿子的探望权,不让儿子和武某见面,才是对孩子成长最大的伤害。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立法规定探望权的本意是为了子女能正常、健康的成长,因此父母应该妥善行使,相互配合,才能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该案中,张某并不能证明武某的探望有严重损害晓天身心健康及情节十分恶劣的行为,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昨天中午,在蜀山区法院的帮助下,武某家人将晓天接回家中,武某将按照当初的协议规定,和晓天共同生活2天。 (本报记者 陈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