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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 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4:36 时代商报

  据新华社上海2月7日电 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为进口器械,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械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5年2月,上海一家出租汽车公司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路人周某受伤,经公安
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出租汽车公司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6万余元,其中包含了周某使用进口固定钢板的费用6万余元。

  2005年8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周某的主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称:因国产器械无法达到进口器械的效果,患者周某所用器械为进口器械。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赔付,拒绝赔付进口固定钢板与国产固定钢板之间的差价4万余元。为此,出租汽车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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