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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对行政乱执法亮红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5:04 山西晚报

  本报2月7日讯(记者马继玲)记者今日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已开始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今后,如果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义务,视不同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将受到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为界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太原市政府已要求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
清理公布,并对其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太原市政府明确规定,除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定人员、定机构、定部门职能)方案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权限。太原市政府还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展开评议考核。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评议不过关,将影响其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等,甚至导致被辞退。

  此外,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对以下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不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有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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