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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伤用了进口货保险公司拒绝赔 法院判决:应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6:28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为进口器械,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械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4年底,上海一家出租汽车公司为公司所属的一辆出租车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
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承保险种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

  2005年2月,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路人周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出租汽车公司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6万余元,其中包含了周某使用进口固定钢板的费用6万余元。

  2005年8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周某使用了进口固定钢板,比国产货整整贵4万多元,不属于医保范围,应按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赔付。出租汽车公司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双方确认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费一节的规定是:应按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并未将医疗费用仅限于医保用药范围。在医疗过程中,以保护病人之利益为目的所发生合理的、需要的费用,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所指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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