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成本监审 政府不得制定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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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7: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日对外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办法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
办法明确,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成本调查机构将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