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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环节犯罪凸显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建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9:15 检察日报

  本报上海2月7日电(秦培丰 娄海峰) 由于户外广告的极大影响力,商家对此极为看重。一些负责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便寻机捞取好处,贪污受贿。近日,笔者对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查处的此类案件进行了一番探究。

  四大环节成为案件易发区

  一是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审批环节。户外广告是城市的重要形象,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都发文规定,重要地区、主要道路以及重要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必须制定规划并进行审批。某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建筑管理科原科长崔福宝就是利用其负责审批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7家广告制作单位财物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是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审查环节。广告公司如果在中心城区安置一个楼顶广告,每年的利润可高达几十万元。为此,一些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趁机利用审查权大肆收受贿赂。1998年至2004年,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沈某副处级就是利用户外广告经营、制作资质审查职权,要求某广告公司以代为支付其购房首付款等形式,收受贿金11.4万元,同时收受广告制作单位贿金1万元。

  三是户外广告阵地出租环节。在上海市中心外滩,设置户外广告尤其是大楼灯光广告的作用十分显著,因而成为广告经营者争夺的焦点。犯罪嫌疑人陈琦,在某区房地局第二管理所主要负责该所大楼户外广告阵地出租、合同签订等工作。上海某广告公司负责人汤某,为获得外滩某号大楼楼顶阵地,在酒席上送给陈琦贿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陈琦又从汤某处收受港币5万元和人民币2万元。

  四是户外广告建设发包环节。大型国有广告公司受委托代理发布的广告业务往往应接不暇,因此要将一些广告的建设业务发包或者转交给其他公司运作。犯罪嫌疑人张伟平在担任上海广告公司国际客户部和户外媒介经营中心业务员期间,利用物色广告建设单位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先后收受3家业务单位贿赂13万元。

  三大原因导致腐败滋生

  首先,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模式不尽合理。目前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程序过于复杂,不但要经过工商局、规划局、市政委的层层审批,施工前还要得到市政、工商、规划、公安、房地、市容等相关部门的同意。过多和过于复杂的行政审批环节,极易促生腐败现象滋生。

  其次,户外广告监管和广告商的长期“合作”导致内外勾结。广告公司都希望与相关部门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达到长期拉拢、控制对方的目的,广告公司老板们往往采取渐进式的行贿方式。前述沈某到案后供述,别人一次送他一套住房或数十万元现金,他不敢收,而对那些反复、多次的小恩小惠却无法抗拒。

  第三,户外广告发布价格的不确定性留下隐患。上海中心城区安置一个楼顶广告的年利润高达几十万元,而户外广告尤其是屋顶灯箱广告,则是以每平方厘米计价,不同商品、不同地点的广告费区别较大,加上广告的维护、管理费用等,使得广告价格因缺乏可比性而具有不确定性,广告费用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双方的直接谈判。而管理人员在拥有极大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所有这些都必然给贿赂犯罪留下隐患。

  检察建议有的放矢

  为防止和减少户外广告管理环节案件频发趋势,黄浦区检察院建议深化广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申请人只要在工商部门一家提出申请,其他部门的意见均可由工商部门代为征集。同时,应强化广告审批管理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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