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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官员办理建议提案不力将受行政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市政府日前发布第165号政府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办理建议、
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

  “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

  “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没有依法为代表、委员及建议、提案所涉及的当事人保密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法”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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