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保险机构高管戴紧箍咒损失过10万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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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19 桂龙新闻网 | |||||||||
保监会决定给国有保险机构的高管戴上一道“紧箍咒”。根据昨天公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有保险机构因不守法规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即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如果触及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这三个高压线,还将逐级往上追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如果有“严重失职”、“内幕交易”等行为,都将承担程度不一的处罚。其中,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损失的,最高将被降级;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最高将被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相关责任人薪酬水平也可能受到限制。 《办法》还对出事保险机构的上级机构负责人规定了连带责任。如果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并且发案机构的上一级机构负责人有“不及时传达法规”、“未严格监管”的行为,也将面临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追究上二级机构负责人责任;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追究总公司负责人责任;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追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人责任。 同日,保监会还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在制度上作了诸多约束。 来源:新闻晨报选稿:黄振瑛作者:周凯 | |||||||||